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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
日期:2008-02-26

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医疗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

(2007年1月9日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五次委员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疗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帮困救助体系,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和扶难帮困传统美德,维护学校稳定大局,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在校党政的关心和各方面支持下建立,由全校在职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的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帮困互助组织,目的在于对本人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本基金所提供的经济补助,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在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保障及上海市科教工会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之外的又一项互助互济措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自愿参加”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入会的本校在职教职工,经所在部门工会审核确认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后,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100元的,即成为本基金会会员。

第五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入会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享受本基金会补助;有权按第十六条规定了解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新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一个月后才能享有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参加校工会于每年1月组织的“一日捐”活动;积极宣传基金会章程,协助配合基金会工作。

第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履行退会手续,然后由工会财务退还会费。

第九条 本章程实行之日起已取得会员资格、但从未享受过补助的会员,其过去所缴纳的会费继续有效。但已享受过补助的会员,须另行再次缴纳会费100元。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校行政拨款、个人入会费、募捐与捐赠等途径。除个人会费外,基金会鼓励并接受部门和个人捐款,募捐款额较大的部门及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在下列情况下原数归还,但不计利息:

1. 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校;

2. 亡故。

会员一旦离开本校,自离校之日起即失去会员资格。若离校半年内不主动办理退会手续,会费将作为对基金会的捐款处理。

会员亡故,会费可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休时,可选择退会或转会。凡要求退会的,会费原数归还。凡要求转入学校退休教职工医疗互助帮困基金会的,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会费转移手续。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校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可通过合法渠道用于收益较高的投资或利息较高的存款,以保证本金不断增值。对教职工实施补助,原则上只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和当年的“一日捐”捐款。

第十五条 基金收支情况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或工代会通报。

第五章 补助办法

第十六条 补助以一年为一期,一般情况下一期补助不得超过两次,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4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七条 凡获得补助的教职工,必须重新缴纳会费100元,方可继续享有会员权利,否则作自动退会处理,本基金的责任亦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1.会员家庭生活来源接近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给予600元的生活补助。

2.会员家庭生活来源接近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本人患病就医,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理赔之后超过1200元的,可给予600~1200元的医疗补助。

3.会员本人首次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可给予2000~3000元的医疗补助。

4.会员本人患病住院(含急诊观察、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在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上的医保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理赔之后超过1200元的,可给予600~1200元的医疗补助。

5.会员本人因工负伤,可给予600元的补助。

6.因会员家属(指配偶和受其供养的未成年孩子)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600元的补助。

7.会员家庭遭受水灾、火灾、雷击等意外灾难,且损失严重的,可给予600~1200元的意外灾难补助。

第十九条 同时发生第十八条规定中多种情况的会员,可在当年度重复享受补助,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累计计算。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工会领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六名,秘书一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聘任,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核实申请补助人员的情况,审核并决定补助金额。

第七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基金补助条件、提出补助申请的会员,可从校工会网页“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上海海事大学医疗互助帮困基金补助申请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供有效票据,交本部门工会主席。部门工会负责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核并决定补助金额。补助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和12月,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者,一经查实,即追回全部补助款,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仅受理针对当年发生,或前一年度发生但未享受过补助的困难所提出的补助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