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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日期:2007-09-10

一、什么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是为了实现“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这一互助会宗旨,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集体向互助会投保的一项互助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时,按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二、哪些给可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

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 自愿原则,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计划。

三、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互助会都承担哪些责任?

参加本互助保险后,会员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含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以遭受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180天内死亡的),本会将给付全部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本会将根据其伤残程度和有关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均将按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哪些情况下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伤残,本会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

2、会员自杀、故意自伤身体,违法、犯罪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地震以及核辐射等不可抗力;

4、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伤残。

五、保险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交款次日或约定生效日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到期后如继续参加,应重新投保。

六、保险金额如何确定?要交多少保险费?

每份保险金额伍千元,保险费必须于保险期限开始前一次交清。

七、会员遭受意外伤害后,怎样申请领取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会员或其受益人、近亲属、继承人及所在单位,应在15日内向本会报案。申请给付保险金一般由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给付时应提交下列单证:互助保险计划书正本;会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应由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其他医院作出鉴定。

八、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何时确定残疾程度?

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九、什么情况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超过15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180天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十、提出给付申请后多长时间,办事处能够给予答复?

本会自接到保险金额给付申请书后60天之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保险金给付或拒付通知。

十一、什么是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