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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试行)
日期:2005-11-04

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人字[2005]443号

校内各部门:

《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试行)》和《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经部门工会主席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试行)》

2、《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对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的本校在职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别困难给予经济上的援助,特设立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重大疾病是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范围的规定而定。现阶段将下列疾病及治疗措施定为重大病医疗帮困范围: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恶性肿瘤;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颅内肿瘤手术;⑧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主动脉手术。

第二章   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

第三条 经费的来源

1.本校教职工以自愿的形式参加本互助金,参加者每人每年交纳20元整。

2.学校从福利费中为每位参加者配套出资每人每年60元整。

3.学校在社会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反馈经费。

4.校内外企事业部门和个人捐助。

第三章   帮困互助金的管理

第四条 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由学校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管,日常的管理工作在职教职工委托校工会、离退休教职工委托退休办公室管理。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人事处、工会、财务处、离休办、退管办、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一人组成。

第四章   帮困互助金的使用

第五条 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每年度按第三条补充经费,累积使用。帮困互助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并接受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帮困互助金补助的对象

第六条 凡本校在职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承认本章程,按本章程的相关条款按时缴纳20元的帮困互助金参加者均可以成为本年度的帮困补助对象,不参加者不能成为帮困补助对象。

第六章   帮困互助金补助的范围

第七条 因患第二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及治疗措施而医疗费用支出巨大者,并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很大,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给予帮困互助金补助,具体的医疗帮困补助实施办法另定。

第七章   帮困互助金补助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补助者应填写《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诊断证明和费用凭证等单证,在职教职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校工会,离休、退休教职工送交离休、退休办公室。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审议和批准补助金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由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2005年10月31日

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为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好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的资金,让不幸患重大病的职工能真正地得到精神上的关爱和经济上的帮困,让广大职工能真切地感受到一份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实施帮困的原则

根据病症的治疗状况和经济的困难程度,在帮困互助金的规定范围内给予医疗费的帮困补助。

二、帮困补助的申请

本帮困互助金的帮困补助由参加互助金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填写《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史资料、诊断证明、治疗费凭证(包括医生处方的自费药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经所在二级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在申请帮困补助时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的各种情况和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帮困补助的资格。

三、对医疗单位的要求

患重大病的职工原则上在相对固定的上海市医保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其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凭证等可作为帮困补助的参考依据。

四、帮困补助的额度

对符合本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条件的患重大病的职工,经审核批准每一自然年度可得到5000至20000元的医疗帮困补助。一年中根据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的要求而产生的困难变化,允许再次申请帮困补助,但帮困补助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全年的总额度(2万元)。

五、帮困补助的审定时限

在收齐申请材料后,通常情况下,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末开会审议,并作出审定意见,通知职工本人或其家属以及所在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生效时间

本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帮困补助的起始时间与之相同。

七、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20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