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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戏曲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戏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戏曲协会是在校工会的领导下,由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教工戏曲协会的宗旨是:丰富我校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培养传统戏曲艺术的爱好者,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第三条  教工戏曲协会的职能是:

(一)邀请专业老师指导训练,组织观看上海各高校举办的“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演出,有选择地进剧场观摩高质量的剧目;

(二)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每月定期开展票友会,开展不定期宣传表演等活动;

(三)开展协会内外的各种艺术交流活动,举办戏曲欣赏讲座,开展参观、访问剧团的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戏曲表演艺术,有提高自身戏曲表演水平意愿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戏曲协会会员申请表》,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能经常参与协会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劝其退会:

(一) 有损坏协会声誉行为的;

(二) 有影响协会稳定团结行为的;

(三) 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戏曲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戏曲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承担三部分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支付专业教师辅导、讲座等费用;

(三)用于举办观摩交流、发放视频光盘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戏曲表演中涉及的服装、饰品等私人物品费用自费。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戏曲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戏曲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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