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工瑜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瑜伽协会(简称“瑜伽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热爱瑜伽运动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瑜伽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全校教职工中的瑜伽健身爱好者,积极开展瑜伽健身活动,组织校内外活动交流,提高技艺,陶冶情操,外增体质,内增素质,为本校热爱瑜伽运动的教职工提供相关支持及会员间的交流服务。
第三条 瑜伽协会的职能:
(一)邀请教练指导训练,组织观摩高水平瑜伽健身比赛、视频录像与交流活动;
(二)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每周定期定时锻炼、不定期宣传表演等活动;
(三)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瑜伽运动,有提高自身素质的意愿和坚持锻炼的毅力,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瑜伽协会会员申请表》,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能经常参与协会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身体状况不佳不宜进行瑜伽运动;
(二)影响协会团结,损害协会声誉;
(三)不愿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瑜伽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瑜伽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承担三部分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支付教练费用等;
(三)用于举办观摩交流、发放视频光盘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瑜伽运动中涉及的服装、瑜伽垫等私人物品费用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瑜伽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瑜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