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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书法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书法协会(简书法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热爱书法及有意愿提高书法水平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书法,是广义上语言符号的书写法则。结合学校工作,涉及毛笔字、篆刻、钢笔字、粉笔字和简笔画等内容。

第三条 书法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全校教职工中的书法爱好者,积极开展书法培训和校内外交流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教职工书法水平和艺术修养,增强教职工凝聚力,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

第四条 书法协会的职能:

(一)邀请书法家指导培训,组织观摩高水平书法比赛、视频录制与观摩交流活动;

(二)根据协会年度计划,在校工会指导和审批下,组织会员开展定期定时培训、不定期宣传交流、参观展览和参与书法比赛和笔会等活动;

(三)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第五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书法,有提高书法技艺的意愿和坚持书法训练的毅力,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书法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由2名以上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能经常参与协会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身体状况不佳不宜进行;

(二)影响协会团结,损害协会声誉;

(三)不愿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书法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协会发展状况,修改协会章程;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书法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承担三部分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支付专家培训和讲座费用等;

(三)用于举办比赛、笔会、观摩交流、发放视频光盘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书法练习和培训中涉及的文房四宝、材料工具等私人物品费用自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书法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书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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