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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摄影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摄影协会章程

20081211日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摄影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教工摄影协会的宗旨是:普及摄影知识,提高摄影技术,弘扬先进文化,丰富校园生活。

第三条 教工摄影协会的职能是:

(一)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精神文明主旋律,拍摄反映我校发展建设和教职工精神风貌的照片,定期在校园举办摄影作品展,提高我校师生员工的艺术鉴赏能力;

(二) 开展协会内外的各种摄影艺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会员的摄影技术和艺术水平,努力创作摄影佳作,选送作品参加校外摄影展评;

(三) 为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摄影艺术讲座及摄影技术指导,普及摄影知识,培育摄影爱好,组织摄影比赛。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一定摄影创作能力的,可申请参加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教工摄影协会,须本人申请,提交两幅代表作品,经两名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

(二) 会员进行与本会有关的活动时,须经协会同意;

(三) 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 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教工摄影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 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费及设备

第十一条 教工摄影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由校工会资助。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会员本人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各种摄影创作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 用于协会组织的外出考查、采风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 用于举办摄影展、讲座、技艺交流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的摄影器材设备由会员自行解决。

第五章 作品收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 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由协会指定专人收集,并作为档案资料集中保存在校工会。协会有保护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一旦被协会举办的影展展示、影集刊登,应视作被录用,会员须注意作品的适时保密。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随意使用,除非经校工会同意,以学校名义使用。

第六章 退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休即自然退会。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特邀校内外有关人员参加协会重要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劝其退会:

(一) 有损坏协会声誉行为的;

(二) 有影响协会稳定团结行为的;

(三) 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教工摄影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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