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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歌唱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歌唱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歌唱协会(简歌唱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以声乐、合唱、音乐基础知识为活动主要内容,由本校热爱歌唱及有意愿提高歌唱水平、促进艺术交流、参加各类演出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歌唱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全校教职工中的歌唱爱好者,积极开展各类健康、文明的歌唱艺术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艺术修养和发声能力,促进和谐文明校园建设。

第三条 歌唱协会的职能:

(一)在校工会指导和审批下,开展各类健康、文明的歌唱艺术活动;

(二)根据协会年度计划,组织会员开展定期排练、交流、发声培训等;

(三)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歌唱展演、比赛等歌唱活动;

(四)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歌唱,有组织参与活动的热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歌唱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由2名以上会员推荐(首次成立时直接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能经常参与协会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影响协会团结,损害协会声誉;

(二)不愿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歌唱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协会发展状况,修改协会章程;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歌唱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承担三部分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支付教练指导费及排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用于参加各类活动、发放视频光盘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歌唱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歌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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