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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钓鱼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钓鱼协会是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教工钓鱼协会的宗旨是:以钓鱼及有关活动为载体,开展各类健康、文明的活动,陶冶情操,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条 上海海事大学钓鱼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完成上海市和浦东新区钓鱼协会的相关活动;

2.举办全校性的教职工钓鱼比赛;

3.组织参加市、区、行业举行的各种性质的钓鱼比赛及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一定钓鱼技术的,可申请参加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参加协会可以向本部门工会或直接向钓鱼协会申请加入。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每年交纳会费;

(二)会员进行与本会有关的活动时,须经协会同意;

(三)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教工钓鱼协会长一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由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具体活动;

(二)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向会员作工作报告。

第四章 经费及设备

第十条 钓鱼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由校工会支持。每年1月份需制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校工会批准。协会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钓鱼协会年度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中的费用。不包括会员本人在协会计划外的各种钓鱼费用;

(二)用于钓鱼讲座等活动的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的钓鱼器材设备由会员自行解决。

第五章 退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休后即自然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劝其退会:

(一) 有损坏协会声誉行为的;

(二) 有影响协会稳定团结行为的;

(三) 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

(五)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钓鱼协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工钓鱼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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