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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茶文化协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茶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茶文化协会(简称“茶文化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茶文化协会的宗旨是:以茶为媒,传承茶文化精神,团结组织全校教职工中的茶文化爱好者,通过开展品茗体验、茶艺交流、以茶论道以及与茶文化相关的研究活动,为本校热爱茶文化的教职工提供相关支持及会员间和对外的交流服务。在对外文化教学与对外文化交流中传播和弘扬中国茶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增强与世界各国茶文化及世界文化的交流。

第三条 茶文化协会的职能:

(一)宣传和普及茶文化知识,开展茶文化交流,弘扬中国茶文化;

(二)根据学会年度计划,在校工会指导和审批下,组织开展与茶文化相关的活动;

(三)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茶文化,有一定的中国传统茶文化知识,有提高茶道水平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茶文化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由2名以上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能经常参与学会活动;

(三)认真完成学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有损茶文化协会声誉行为的;

(二)有影响协会稳定团结行为的;

(三)不愿和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的;

(四)不能按期交会费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下设研究部和茶道部。领导机构是茶文化协会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设秘书长二名,理事若干。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承担和其他赞助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补贴开展学习的各种费用;

(三)用于补贴举办观摩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学习用品和服装等私人物品费用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茶文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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