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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20145月工会理论研究会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海事大学工会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海事大学工会领导的研究工会理论政策和工会工作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规律,研究新时期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学校工会理论创新与工作创新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活动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和党中央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工会工作的理论政策、特点及规律,促进工运理论和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对教育系统企事业改革、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和讨论;

(四)组织有关工会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交流学术研究信息和成果,编辑出版研究资料,组织对研究成果的评选、推广、运用;

(五)在学校工会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工会相关调研活动,组织申报上海市教育工会调研课题,加强与兄弟院校工会理论研究团体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六)协助工会组织培育教育系统工会干部,培养工运理论、工会工作研究骨干。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二)本会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实事求是、不放“空炮”。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吸收有一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党政干部、有关专家和理论工作者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四)经研究会同意,工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有参与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五)积极提供有关工会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海海事大学工会提名,工会理论研究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原则上3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换届、退休、调离学校等所做的调整,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制定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方案;召集会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编制预算;向校工会汇报工作及对外联系等事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具体处理协会有关事务,负责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发布通知、撰写总结等事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一定的大局意识,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三)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四)严格执行协会规定,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协会工作,主动支持校工会与本协会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研究会经费来源主要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自筹资金等三部分组成。

(二)上级工会组织或校工会安排的课题经费和任务性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对于学校工会资助的协会经费,按照学校工会统一管理要求,每次活动前上报活动预算由校工会审批,活动后根据本协会经费使用办法据实报销。

(二)会员会费及协会自筹资金,可上缴工会财务,活动后据实报销,专款专用;也可由协会自主管理,专人负责,按照钱账分开、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工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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