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婚丧嫁娶等慰问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工字〔2018〕12号
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总工办发〔2017〕32号文《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会实际,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婚丧嫁娶等慰问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相关文件予以印发,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7日起施行。如有疑问,请致电38284100/4106。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婚丧嫁娶等慰问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校工会
2018年3月15日
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婚丧嫁娶等慰问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3月7日第十四届工会委员会第二十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
为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完善规范工会财务工作,根据总工办发〔2017〕32号文《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编会员生病住院(不含生育住院),给予500元慰问金,会员申请住院慰问金每年度不超过一次。
第二条 在编会员本人过世,给予1000元慰问金。
第三条 在编会员直系亲属(会员配偶、会员父母、会员子女)过世,给予500元慰问金。
第四条 在编会员初婚,给予价值不超过500元慰问品。
第五条 在编会员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价值不超过500元慰问品。
第六条 在编会员退休离岗,给予价值不超过800元纪念品。
第七条 在编会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慰问事项,申领慰问品或慰问金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具实向部门工会提出申请,由部门工会向校工会申报。校工会审核后,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八条 上海市总工会相关细则发布后,本细则依据市总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