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育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育儿协会(简称“育儿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本校已婚待育或拥有学龄前儿童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育儿协会的宗旨是:积极贯彻“优孕、优生、优育、优教”的方针,为备孕、孕期、产后女性交流孕育方案,为0-6岁学龄前幼儿的父母提供护理、早教、营养等专业化知识,分享经验,注重交流,为培育健康聪明、活泼可爱的幼儿而共同努力。
第三条 育儿协会的职能是:
(一)宣传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育儿水平。
(二)根据育儿协会年度计划,在校工会指导和审批下,组织会员开展母婴保健、育儿沙龙、早教知识、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加强育儿协会成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已婚待育或拥有学龄前儿童,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热心育儿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在协会招新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育儿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二)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时,须经协会同意;
(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明了育儿经验不可复制,自行承担育儿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及挫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商议;
(二)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学校或幼儿入学(小学)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损害协会声誉,影响协会团结,违背协会章程;
(二)不愿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育儿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定期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育儿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来源由校工会资助、会员会费、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校工会资助经费预算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于协会组织的讲座、经验交流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育儿协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教工育儿协会。